律师治国的核心并非法律与法治
有人曾做过统计,美国至今44位总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达到23位(*1)。律师成为政治精英俨然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现象,对美国特有的这种“从律师到总统”、或者说律师治国的现象,国人尤其是法学界人士充满感慨崇敬之意,并期望我国也能实现从工程师治国到文人治国,更进一步到法律人治国的转变。
2005年1月《中国新闻周刊》刊发一篇报道,主要内容为“根据(2004年)12月14日最新的省委书记名录统计,理工科教育背景的占40%,而文科背景的占60%”(*2),并据此预测我国“工科治国的状况正在改变”。不过2010年的《绿叶》第7期刊发署名王小东的文章(*3),认为我国由“理工科人才而不是文人来治国,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其论据是“当代中国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多集中于理工领域”,并认为“当代人文知识分子的水平依旧相对较低”。
治理国家的人,应当要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或哪种知识背景的人来执掌国家的大舵,这肯定是富有趣味并充满争议的话题。笔者平时阅读过程中对此问题也曾专门留意,并零散地收集了部分素材。在笔者看来,不要迷信所谓的律师治国,即使如美国那样的律师当总统,有一点也是很突出的,那就是律师治国的核心不在法律与法治。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世界近代史上一次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资产阶级革命,被公认享有崇高的历史意义。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以失败告终,虽然对其失败的原因认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不容回避:领导革命的第三等级约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均为律师。据资料记载,1789年的三级会议之时,587名第三等级的代表中包括了近200名律师(*4),许多法国大革命的领袖人物均有着律师执业背景,如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庇尔,在巴黎高等法院工作三年后辞职下海干律师(*5);又如山岳派领袖丹东,也曾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法国大革命的失败,是否与领导革命的人员中律师太多有关,对此虽然不能贸然肯定或否定,但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是有事实依据的。以律师为主体的革命力量不能成功地领导人民革命“建”国,那么对律师治理国家,肯定容易引起人们的不信任与怀疑。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经验”,有人认为这句话标志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开端,从关注自然法的逻辑转向关注社会的现实。当然,从霍尔姆斯的这句名言也能显示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一个显著思维特点,即过分注重逻辑而忽视社会现实,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度不够导致与社会脱节。美国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有关美国宪法广为人知的是宪法之父麦迪逊,但保障美国人民权利的权利法案或称宪法修正案,并非源自律师出生的麦迪逊。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州的种植园主与奴隶主,没有学过法律却创造了举世闻名的美国权利法案初稿,习法从事律师业务的麦迪逊照搬梅森的原文,只是将“规劝”式语气调整为“命令”式语气。律师的逻辑技巧在这里终于起到了作用,但在梅森起草的能代表美国宪法指导思想的伟大权利法案面前,律师的逻辑技巧终究显得是一种“小技”。
在关注美国“从律师到总统”的律师治国现象之时,国人过分看重了总统以前的法律教育背景与律师执业经历,因此难免遗漏或忽视了总统成长经历的社会性,忽视了总统当选之前的政治驾驭能力或公共行政能力的经历与磨练。诚然,44位总统中有23位总统有过律师执业经历,但我们同样应当重视的是,44位总统中17位曾任州长12位曾任国会参议员。因此,将美国的律师治国现象概括为“从律师到总统”就略显简单与粗糙,或许概括为“从公共官员到总统”更恰当更准确。从美国总统的成长经历来看,直接从“律师”是到不了“总统”的。当然,同时兼具律师执业与公共官员经历的总统也有,但数量极少,比如最近的三位分别是:44任总统奥巴马曾任国会参议员、42任总统克林顿曾任阿肯色州州长、第30任总统柯立芝曾任马萨诸塞州州长。
律师总统治国过程中,其法律教育背景或律师执业经历,是否让其带有鲜明的按照法律办事的法治痕迹呢?律师总统与非律师的总统,在绝大多数的国家事务上肯定都会按照法律办事;同时按照通常理解,律师总统应当更遵守法律不会突破法律办事。不过,恰恰就有被美国人民评价较高的伟大律师总统,干了破坏法治的“丑”事情。律师总统林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以行政命令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虽然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不理会。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总统林肯,实际上就是个“违宪”总统。为解决1929年经济大萧条,伟大的律师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推行“新政”但遭遇到了最高法院一群“固执”老头的阻扰,随后罗斯福宣布了一个名为“填塞法院”的计划,欲将年龄已经超过70岁的大法官替换掉,并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9名增加到15名。填塞法院的计划被人们视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一次重大危机,虽然以失败告终,但直接改变了大法官们对待新政的态度。可见,在联邦利益或国家利益面前,即使是所谓的律师总统也照样干起了破坏法治的事情。最近的第44任总统奥巴马,2009年对全世界承诺建立“无核武世界”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但就在今年的9月美国还搞了一次有爆炸的亚临界核试验。从美国这次核爆炸试验事件看不出这位总统有半点法治的精神,不过这位奥巴马也曾有过律师执业经历。
为何美国很多律师做总统?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克罗曼教授认为,这是美国法律人的政治家理想,而决不是什么民主与法治精神(*1)。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律师治国的核心不在于法治与法律,律师治国的核心乃在于政治与国家。
2005年1月《中国新闻周刊》刊发一篇报道,主要内容为“根据(2004年)12月14日最新的省委书记名录统计,理工科教育背景的占40%,而文科背景的占60%”(*2),并据此预测我国“工科治国的状况正在改变”。不过2010年的《绿叶》第7期刊发署名王小东的文章(*3),认为我国由“理工科人才而不是文人来治国,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其论据是“当代中国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多集中于理工领域”,并认为“当代人文知识分子的水平依旧相对较低”。
治理国家的人,应当要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或哪种知识背景的人来执掌国家的大舵,这肯定是富有趣味并充满争议的话题。笔者平时阅读过程中对此问题也曾专门留意,并零散地收集了部分素材。在笔者看来,不要迷信所谓的律师治国,即使如美国那样的律师当总统,有一点也是很突出的,那就是律师治国的核心不在法律与法治。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世界近代史上一次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资产阶级革命,被公认享有崇高的历史意义。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以失败告终,虽然对其失败的原因认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不容回避:领导革命的第三等级约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均为律师。据资料记载,1789年的三级会议之时,587名第三等级的代表中包括了近200名律师(*4),许多法国大革命的领袖人物均有着律师执业背景,如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庇尔,在巴黎高等法院工作三年后辞职下海干律师(*5);又如山岳派领袖丹东,也曾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法国大革命的失败,是否与领导革命的人员中律师太多有关,对此虽然不能贸然肯定或否定,但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是有事实依据的。以律师为主体的革命力量不能成功地领导人民革命“建”国,那么对律师治理国家,肯定容易引起人们的不信任与怀疑。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活经验”,有人认为这句话标志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开端,从关注自然法的逻辑转向关注社会的现实。当然,从霍尔姆斯的这句名言也能显示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一个显著思维特点,即过分注重逻辑而忽视社会现实,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度不够导致与社会脱节。美国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有关美国宪法广为人知的是宪法之父麦迪逊,但保障美国人民权利的权利法案或称宪法修正案,并非源自律师出生的麦迪逊。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州的种植园主与奴隶主,没有学过法律却创造了举世闻名的美国权利法案初稿,习法从事律师业务的麦迪逊照搬梅森的原文,只是将“规劝”式语气调整为“命令”式语气。律师的逻辑技巧在这里终于起到了作用,但在梅森起草的能代表美国宪法指导思想的伟大权利法案面前,律师的逻辑技巧终究显得是一种“小技”。
在关注美国“从律师到总统”的律师治国现象之时,国人过分看重了总统以前的法律教育背景与律师执业经历,因此难免遗漏或忽视了总统成长经历的社会性,忽视了总统当选之前的政治驾驭能力或公共行政能力的经历与磨练。诚然,44位总统中有23位总统有过律师执业经历,但我们同样应当重视的是,44位总统中17位曾任州长12位曾任国会参议员。因此,将美国的律师治国现象概括为“从律师到总统”就略显简单与粗糙,或许概括为“从公共官员到总统”更恰当更准确。从美国总统的成长经历来看,直接从“律师”是到不了“总统”的。当然,同时兼具律师执业与公共官员经历的总统也有,但数量极少,比如最近的三位分别是:44任总统奥巴马曾任国会参议员、42任总统克林顿曾任阿肯色州州长、第30任总统柯立芝曾任马萨诸塞州州长。
律师总统治国过程中,其法律教育背景或律师执业经历,是否让其带有鲜明的按照法律办事的法治痕迹呢?律师总统与非律师的总统,在绝大多数的国家事务上肯定都会按照法律办事;同时按照通常理解,律师总统应当更遵守法律不会突破法律办事。不过,恰恰就有被美国人民评价较高的伟大律师总统,干了破坏法治的“丑”事情。律师总统林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以行政命令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虽然联邦法院判为非法但林肯并不理会。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总统林肯,实际上就是个“违宪”总统。为解决1929年经济大萧条,伟大的律师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推行“新政”但遭遇到了最高法院一群“固执”老头的阻扰,随后罗斯福宣布了一个名为“填塞法院”的计划,欲将年龄已经超过70岁的大法官替换掉,并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9名增加到15名。填塞法院的计划被人们视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一次重大危机,虽然以失败告终,但直接改变了大法官们对待新政的态度。可见,在联邦利益或国家利益面前,即使是所谓的律师总统也照样干起了破坏法治的事情。最近的第44任总统奥巴马,2009年对全世界承诺建立“无核武世界”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但就在今年的9月美国还搞了一次有爆炸的亚临界核试验。从美国这次核爆炸试验事件看不出这位总统有半点法治的精神,不过这位奥巴马也曾有过律师执业经历。
为何美国很多律师做总统?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克罗曼教授认为,这是美国法律人的政治家理想,而决不是什么民主与法治精神(*1)。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律师治国的核心不在于法治与法律,律师治国的核心乃在于政治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