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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简报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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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 

1、社会保险法71生效施行,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国法

2IMOMEPC.190(60)号决议201181生效。

广东海

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速裁庭在青岛保税港区挂牌成立,与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实现劳动仲裁、审判衔接联动的新模式。

青岛法

42011813, 《婚姻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婚前贷款买房等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内容为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为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人民法

焦点聚焦——《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姻中几种房产的归属等问题  

    一是婚前贷款所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说,除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协议解决外,贷款买房时,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所以,离婚后,因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所买的房应由其继续持有并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是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在对待子女问题上有个传统,那就是父母不吃不喝也要让子女过得好些。所以,父母为了孩子结婚,往往会拿出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当然,父母的初衷是希望子女与配偶百年偕老才这样做的。如果一方是为了贪占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想通过离婚达到这样的目的,势必与父母的初衷和意愿相违背,从而侵害了父母的利益。

    三是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配偶可索赔。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应保护善意购买夫妻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二是夫妻双方处分共同不动产时都有相互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将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时,这种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另一方是不能随意把该房屋追回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特别是有其他个人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四是变更登记前赠与房产可撤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要让房产变动后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才行。所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子时产生纠纷时,只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赠与一方就可以撤销赠与。而撤销赠与的依据明确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因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这种意志是赠与人自己的,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的发生而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如果对赠与人过于苛刻,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对赠与人就显得有失公允。

 

律所动态

       20116月,我所党支部被评为青岛市司法局2010-2011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16月,我所赵纯永律师荣获青岛市司法局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20116月,我所王秋英律师荣获青岛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117月,我所郝天生律师通过选拔将赴美参加 2011年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此次培训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司法厅与国际法研究所在美国华盛顿联合举办,为期100天,在全省共选拔15名律师参加,目的在于加强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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