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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简报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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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聚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日前,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成为惩治欠薪恶行的“利剑”。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人社部与最高法院在粤联合调研制定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条件拟定为欠单个劳动者薪金5000元到3万元以上。下面我们来详细谈谈对于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适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

不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客观行为表现为不作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当然,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该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附加要件。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是为了避免过多地运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社会问题。事实上,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利剑高悬的背景下,行为人一般不会抗拒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压力,多数会在责令的限期内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者来说,一般也是以拿回劳动报酬为目的,也不希望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被判刑。况且,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被判刑,通常会给企业的经营造成消极影响,并可能损害继续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未来的经济利益。

三、关于劳动报酬的认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中,只是笼统地列举“劳动报酬”,而没有列举“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社会保险”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帮助和补偿。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采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达,应当理解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处的“劳动报酬”应该包括“加班费”和“奖金”,而不包括间接支付与未来兑现的社会保险。因此,尽管刑法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列为犯罪,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仍只是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不是犯罪。劳动者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拒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控告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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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月,我所荣获“2009-2010年度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201111月,我所郝天生主任荣获“2009-2010年度青岛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1111月,我所赵纯勇律师荣获“2009-2010年度青岛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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