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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柏瑞事务所内部管理网BBS点击率最高之作

主题: 有一说一之几点发言

 

    首先,对员工管理时使用罚款的方式是违法的,这是常识。希望领导在考虑管理手段的时候不要首先想到这种违法并且低端、原始、粗暴和毫无技术的含量的方式并且对此纠缠不清或者难以割舍,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咱们管理至少想一个不违法的招。不要说除了这个违法的招以外其他的招都不好使,周六的来人数量就证明完全不需要此招也可以达到好的效果。我在开会时说,因为我们是不发工资的,所以所里没有权利扣我们的钱,会后有同事提醒说,此言差矣,即使是发工资,罚款也是违法的,此言让我深感惭愧,作为一个律师,我的话太不严谨了。

    说到那你有什么建议,我当时没有想到,现在想到一个,其实很简单,和那个违法的类似,区别只在于不违法了,而且可能效果真的会不错:就是先在年初的时候给每人发一个会议全勤奖(比如说2400),然后每次缺席时不能达到实在病得爬不起来了或者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的标准时,从他的账上直接按次扣除一定金额(比如说100或者200)。因为这个钱本来是所里为了大家好为帮助大家学习成长余外发放的,所以扣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另外这个钱在年初的时候需要先入个人帐,这样扣钱时才是扣人口袋里的钱,才会心疼。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是大学一年级就学到的法律原则,希望不要再出现先宣称对某次活动要使用新的管理办法,然后再在活动时表示新的管理办法从本次开始适用,然后再同时表示具体的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制定或者构思出来的这样让人觉得无语的事。因为我们毕竟是一个律师事务所,所有的人都接受过基本法律教育。

    另外重复一个法律问题,规章制度的生效流程是这样的:民主程序制定(就是说先要有初稿,要经过大家讨论),然后还需要公示。有一点法律没有规定,但我认为的一个必要条件(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呢,我认为因为这个属于默示条款,不需要专门规定):至少是要落实在纸面上的,不能只是让大家用耳朵接受而需要让大家可以用眼睛学习的,实施的时候可以不用仅凭领导人记忆来适用的;还有一个条件:今天的制度如果开始实施了,在废除此制度、经过新的程序颁布新的制度之前,明天实施的制度不能和今天不一样。还有不要说:以上就是我们的一个什么什么制度,但是也不是必须适用,由各位律师视具体情况参照适用,如果非要这样的话,不如把制度的环节也省略,因为那就不叫制度了,或者说有没有都一样,所以不要浪费时间了。还有就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为人的基本团体参与心理要求,如果那些制度对哪部分领导人或者其他人不适用的话请在颁布的时候就明示一下,免得被适用的看到未被适用的人的时候心理不平衡,同时降低该制度的公信力。也不要先制定一个制度,我想对某人适用时才适用,不想适用的时候我提都不提,这种制度是专门为扩大领导人个人权利而设的,也不能服众。

    第三,以上两点发言都提到律师事务所,那么为什么这样的情况不应该发生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当中呢?因为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思维中应该留有法律尤其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痕迹。我学会计的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大家如果看到《粉红女郎》时,演到开发商把卖不出去的别墅出租给那三个疯女人的时候,能够反应到:这是开发商把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了,那么你的会计就入了道了。我想作为一个律师,如果在用违法方式去对别人进行管理,更甚之是被别人用违法方式进行管理时连这点都意识不到的话,只能说我们没有入道。

    第四,以上发言均本着就事论事的基本态度,绝无对任何领导人个人的不尊重,作为一个平等、自由、公正的高人文素质的团体,领导在会议结尾能主动邀请大家到BBS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我觉得很欣慰,这种态度高度体现了一个现代化高素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人性化和宽容大度。

    第五,虽然有前第四点作为基础,但是像这种公然指出领导乃至最高领导言辞瑕疵(当然了,瑕不掩瑜)的言论在我入所以来(04年底入所,至今6年整),我未见有人实施过,所以,如果有想跟帖赞同的同事(想要批评我、指出我此言之非常不当之处的不在此列),请不要冲动,先等等看看本文或者本人有没有被以任何方式灭掉然后再决定是否跟帖,毕竟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虽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领导,虽不能决定你的前途命运,虽不能决定你的年底奖金,但是如果领导生气了,还是有后果的。

    第六,本人的发言完全处于公心(我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请假待产,产后也会有很长时间属于合法哺乳阶段,所以我真的不是只为了我自己),在以开诚布公的方式公开的在所里提供的公共平台上对关系大家的公共问题进行公开发言,所以希望所里的领导不要采用除公开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回应我的发言,更不要私下找我谈话,私下给我打电话,或者见面不跟我打招呼或者我主动打招呼您却拒绝回应,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是要灭我的一种方式,并且我均会公示给大家。

    第七,为什么要做这个发言呢?记得《花样年华》的最后有一个情节,梁朝伟在异国对着一个可以倾诉的小洞说出自己的心事后,心情方才得到释然,所以,说真话是人的一个本能要求,并且我发言是出于对这个团体的热爱,出于希望他变得更好的心愿(在此对那些不满意就直接换所的同事表示:有问题你说啊,你不说领导怎么知道,你不说你怎么知道说了以后领导们知道了以后不会改。当然了,从我之后大家就会知道了)。本人从来不申请入党(其实在刚入大学时因为年少、随大流等种种原因也曾写过一次申请书,不堪回首),从来没有报考过公务员,就是不想在那种层级分明、不能表达自己的环境中生活,作为一个活着的、清醒的、有血性的人,我为人虽然非常随和,但是遇到事关自己基本民主权利的原则性问题,我需要有发言的权利(即使发言未必会产生任何实际效果,但不能既被侵权,又被憋死)。但是如果我在这里还是被灭了,请各位同仁以后在我们所也适用公务员队伍、党政机关办公室生存法则,该憋的你就憋着。

    第八,本发言本来想采用三段式的结构来写,但是因为前因后果大家都清楚,而且絮絮叨叨的层次不是很能分明而且主要用于组织内部讨论,所以就放弃了这个结构的使用,但是,希望能够基本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出于对所有人包括领导(可能这里应该把领导放在前面的位置,人民大还是领导大一直是一个无法纠缠的问题)的尊重,本文经过本人认真检查过了,可以保证没有错别字。

    发言暂时结束,等有其他想说的了再说。

                                                                     苏琦

                                                                 2010年12月25日

 田刘柱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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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好样的,苏打绿!
 

     在我印象中,这是必智软件运行以来第一个在BBS上对事务所的管理发表如此完整、严谨和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的帖子。赞一个,好给力的苏打绿(苏大律)!

     拜读之后,深受触动,特将读后感汇报如下:

      第一,从文章的后半部分来看,苏打绿略显底气不足,总是担心“领导”给穿小鞋。这大可不必。正如苏打绿所说,其所思所想完全出于公心,为事务所管理机制的正规和有效着想,合伙人再鼠目寸光,这点见识和胸襟还是有的。而且,记得老孙在年初大会上就提出设立单项奖金,其中一项就是在BBS上发表对事务所发展和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文章。可见,事务所对此是鼓励的。我认为,能把意见以文字方式发表,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用心的思考过程,这说我们的律师已经开始思考和参与事务所的管理。而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欠缺并亟需发扬的风气。

    第二,前文之所以给领导加个引号,是因为我一直认为律所不像其他机构有着严格的领导和群众的划分。律所是一个人才齐聚的地方,有“人”才有“财”,这可能是最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组织机构。在现有经营模式下,律师个体独立性强,与合伙人多是一种合作关系,随时可以“此处不留爷(奶),自有留爷(奶)处”。因此,谈不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们一直提倡平等合作、共建共有。这两年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加入合伙人队伍,足以体现我们这一理念。我们也一直希望大家都能像苏打绿一样把这里当成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地方,进而开始认真思考如何让这个地方变得更强大、更美好。

    第三,事务所发展到目前的规模,管理实已陷入瓶颈。合伙人既是股东,又是经理,还是业务员,这是几乎所有律所的通病。在人数少、规模小的时候,这种毛病可不以为意;但当发展到目前规模,管理需要步入正规并上台阶时,这种毛病则彰显弊端:合伙人本身管理水平就不高,再加之业务缠身,在管理方面多是遇山开路、遇水搭桥,缺乏长期统一的管理规划和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我们也曾就此与其他同等规模的律所进行沟通探讨,大家其实也一样在思考在摸索。我们也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专职高级管理人(不做业务而专职管理)来取代目前的管理合伙人,这是一个既懂管理又熟法律且有较好社会人脉关系的人才,而这样的人才我们尚未求得。所以,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诚望大家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指出弊端以便我们改善,告知其他律所好的经验以便我们吸收。相信只有这样,我们的律所才会更加凝聚而强大。

    第四,说了这么多,还是回到学习培训的话题上。上周六因为在医院陪护家人,很遗憾地错过了文君的讲课。事后听闻在探讨培训制度时发言最多的是苏琦和秦艳。当时就想,毛主席说的好啊,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为这二位是我印象中参加所内培训最多的律师,至少我参加的时候都见到过她俩,而我除了这次之外,还错过了一次苏打绿的税法讲座。至于不参加培训采取罚款措施是否恰当,我对此也很矛盾,因为确实有律师因病或业务而无法参加,而确实又有些律师长期不参加所内培训;但是,对于苏打绿提议的给参训律师发奖金的观点,我则不敢苟同。这一大棒和糖果之争,令我倍感纠结。我们不妨先思考一下,事务所组织大家学习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我认为,不外乎两个目的:

    一是,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这应该是大家的共识。既需要对不断出台的新法进行了解和掌握,还需要对专业领域进一步拓广和挖深。除了私下研究书籍和网络之外,事务所还想给大家创造一个周六学习的平台,好让我们有一个专门集中的时间去学习一部新法或思考一个专题。这显然有益于提升我们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二是,倾向于让所内律师担当主讲人,是为了鼓励和敦促律师的专业化发展。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专长安排题目让其授课,这一备课过程实则是该律师加深专业化学习的过程,而讲课过程也是一个在所内进行专业化营销的过程。大家都来参加,既体现出对授课律师的尊重和鼓励,又使自己增加了一些专业法律知识,这应当是个两全其美的好事。但事实上,在我分管培训期间,一些被安排授课的律师推三阻四导致培训无法按计划进行;一些律师根据主讲人来选择性参加培训,导致某些培训场次参训人寥若星辰,挫伤了授课律师的积极性。这显然与我们的初衷相悖。

    可见,所内培训是一件对主讲人和参训人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事情。那么,对于这样一件于已有益的事,我们还需要事务所拿糖哄着我们去做吗?

    所以,我认为,是一种自我提升的需求,是承揽客户和做精业务的压力和动力,促使我们参加培训的,而不应该是大棒或是糖果。

    但我们既然是一个团队,则必然要有一个团队的纪律和规则。这里就存在一个个人利益要为集体利益让步和牺牲的问题。我建议,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按照苏打绿提议的制度制定机制,先由大家表决周六培训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如果有,那么为了达到上述培训目的,就需要有一个措施去保证参训人数。比如罚款,或美其名曰“自动捐款”(当然,欢迎大家支些更好的招,罚款毕竟不是初衷而是迫不得己)。而对于确因故无法参加培训的同仁,除病假条(含产假)外,其余情形只能视为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而对集体利益所做的牺牲。款项用途,合伙人保证不据为己有,或者年终活动时将之列为预算之外的活动资金,让大家吃的再好点,奖品再丰富点;或者给授课人赠送礼物或是作为评选优秀主讲人的奖励基金;或者用于次年度集体旅游时的加菜基金,等等。另一方面,敦促授课律师做好充分的授课准备,提高讲座质量;每年适当安排外聘讲师,以丰富培训的方式,吸引眼球。总之呢,既要提高菜肴的品质,也要有措施督促家人到点回家吃饭。也算双管齐下吧。

    最后再啰嗦一句:所内培训是一个自我培训、自我提升的过程;法海泛舟,不进则退;为了你我他,学习靠大家!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合伙人会议。欢迎跟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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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琦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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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我很欣慰
    领导首先公开表现不灭我,我很欣慰,不是我底气不足,主要是对各位领导不甚了解,不甚有信心,当然了,现在至少已经没有这方面的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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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琦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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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仍然坚决反对罚款,不管以何种名义

    对于田主任最好仍然在罚款问题上纠缠,我再次坚决表明态度:我不同意!这是违法的!不要对我的反对意见冠以不能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帽子,宜黄拆迁事件自焚的房主致死仍然被批为不能为大局牺牲,这在法制社会是荒唐和悲哀的!

    如果一定要培养大家的大局观,强调为集体利益牺牲小我利益,那么,就适用我提议的方案,因为那个方案需要合伙人牺牲一点点年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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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琦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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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更正,上一帖子中“最好”应该是“最后”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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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丽丽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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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赞同所里用奖励的方式来解决培训问题,对积极参加培训的律师可以用所里培我赞同所里用奖励的方式来解决培训问题,对积极参加培训的律师可以用所里培训基金来奖励。同时可以考虑对于全勤的律师在第二年的时候由所里出资增加一次外出学习的机会。
    就我个人而言,在今年去济南学习了一次,是由田文昌、陈瑞华等国内知名学者和律师讲的最新的量刑规范和量刑辩护方面的问题,这次的学习使我收益很大。我觉得所里应让爱学习的年轻律师有更多机会走出去,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增加和业界人士交流的机会,开拓自己的思维,从而增强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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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丽丽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6
  发贴: 
    我赞同所里用奖励的方式来解决培训问题,对积极参加培训的律师可以用所里培训基金来奖励。同时可以考虑对于全勤的律师在第二年的时候由所里出资增加一次外出学习的机会。
    就我个人而言,在今年去济南学习了一次,是由田文昌、陈瑞华等国内知名学者和律师讲的最新的量刑规范和量刑辩护方面的问题,这次的学习使我收益很大。我觉得所里应让爱学习的年轻律师有更多机会走出去,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增加和业界人士交流的机会,开拓自己的思维,从而增强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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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刘柱
发表于:2010年12月28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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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关于割肉

    从自己身上割肉总是疼的;而从别人身上割下来的,或多或少都是赚的。所以,少来一两次,无非是少割点别人的肉,反而陷入了“不来参训实则是为了给合伙人省钱”的谬圈。窃以为,不可取。事务所增加培训费用,也应当是用于鼓励律师参加外部培训、外聘讲师以及给所内授课律师津贴以感谢其付出,而不是花钱请托。

    倒是可以考虑奖罚平衡的原则,即以缺席者累积的罚款作为年终考核时全勤者奖金的来源。

    苏打绿肯定又要自然怪我怎么又对“罚款”这一违法、原始、粗暴的管理方式纠缠不清且难以割舍。我也知道自2008国务院516令以后,罚款是违法的。但大家既然是搞法律的,自然懂得变通,比如从办案报酬中暂扣千儿八百,待年终考核时根据出勤情况酌情发放。就像其他律所采用的而我们虽提出但却未切实施行的结案归档制度一样,无非是给办案报酬的提取增设了一个指标而已。这应当不违法吧?

    当然,如前所述这一制度的产生必须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商定程序之后,通过之后,自然而然也就给了“集体利益”以定义。这与宜黄拆迁事件也应当是两码事吧?弱弱的恳求一声:苏大律师不要上纲上线好不好?打字的手抖得厉害。

    其实,发自肺腑的,正如上篇帖子的本意:学习是自己的事,让大棒和糖果都见鬼去吧。大家都注重专业化发展,认真备课,提高讲座质量;人人都来捧场,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无为而治,岂不更好?

    (并不奢望每次培训或集体活动一定全勤爆满,但有时满目荒夷,实在令授课者和组织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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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琦
发表于:2010年12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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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仍旧纠缠

    变通扣款确实不能算违法,但本质有何不同。

    我所常常被定义为高端素质人群,对这样的人群一定要在这一种**、**、**的手段上纠缠么,大家都有学习的愿望,为什么老是觉得不扣款大家就不能参加呢,高素质人群就这点觉悟么。

    为什么不能讨论一下如何提高每次学习安排的质量,我想这不仅仅靠主讲人的水平吧。管理是需要付出精力需要做功课的,提高学习会议的质量也是需要有人事前准备的。

    关于这一方式我说的太多,以后就不说了,本来嘛,我作为学习会议出勤率最高的人之一,其实完全可以不说。学习为什么突然中断?每次学习是哪些人最常不来?恐怕所里收入越高的律师来的越少吧,问题又来了,孙主任说了,本来就是收入低的律师更需要学习嘛!所以,这仿佛又仅是低收入律师问题。弄了半天,所谓要执行的制度适用范围我都没有弄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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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艳
发表于:2010年12月29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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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我也说两句

必智网BBS论坛开通以来,尽管有时会让同仁们就某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事实上却很少或几乎没有人就某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原因何在?要么是大家都没意见,要么就是即使有意见大家也不说,也或许是以其他更合适的方式表达。

诚如田律师所说,我和苏琦律师在培训中出勤率是较高的,我敢保证出勤率能达到90%以上或更高,除非是不得已的事情,否则我都会出席。那么为什么我又在会上象田律师所说的反映比较大呢?原因如苏琦律师所说,我也并不仅仅是为了我个人利益(因为我出勤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即使罚款我也不是罚的最多的一个,呵呵),主要还是因为简单地罚款可能会让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觉得无所谓了,随它去吧。  

我不是不同意周六培训,而是对罚款持否定态度,因为从2005年入所以来,我经历了培训的种种,如听课者迟到或讲课者迟到,如对迟到者罚款(当然也不是每次都会罚款,谁倒霉谁就碰上一次,也算个倒霉蛋吧,呵呵),再如从每两周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再准备改为两周一次。。。等等等等。经历了很多,我也从一个“新人”慢慢过渡到了一个“老人”,这中间也只有亲身经历过了才知道是什么样子。我希望能通过大家的智慧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提高大家的热情与参与度;我不希望现在的新同事(希望新同事不要介意,呵呵)也象我一样,从对听课满怀期望,然而经过一年甚至是半年后才发觉听课象是鸡肋。

我个人认为,培训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一件好事,但不能通过简单地罚款来提高参与度,否则多少会让人难以接受,就象监控一样,出发点本身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外来的偷盗,但让人心里疙疙瘩瘩的。

另外,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工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在劳动争议案件这么多,争议焦点之一经常就在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否合法等方面,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考量标准之一也有是否在解除前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等等,可见,工会的作用在公司发展、职工维权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对此面临着许多困惑,因为没有完整地经历过,所以不知道该如何指导单位成立工会,如何让工会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在各种形形色色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让公司立于不败之地。那我们能否通过完善我们自己的工会,让我们切实了解工会的职能及其如何正确行使职能,从而达到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指导顾问单位完善工会职能,让顾问单位不会仅仅因为工会方面的不合法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屡屡败诉。

最后,我认为罚款和变相罚款都是违法的,培训还是要靠大家的自觉支持!当然如果能对积极参与者予以奖励那是更好的,而不论这种奖励是多是少,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奖励!

以上意见,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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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纯永
发表于:2010年12月29日   
10
  发贴: 

参与讨论就是好同志

期待更多的同志参加进来。

有想法一定要说,知道吗:言论的自由比起罚款可重要的多,很庆幸,我们能够在这里畅所欲言。

关于培训,我有几个观点:仅供考虑

1我即不反对罚款,也不反对奖励,关键在于执行。

2如果强迫或引诱一个不求上进的人参加被动学习,只是增加碳排放,还不如让他歇着。

3我认为律师还都是要求进步的,但提高培训质量比任何措施更有效。(请专家,其他名律师,不一定局限在本单位律师),另外,也不一定培训一定要搞法律内容的培训,例如礼仪,红酒知识(上次请公交公司的刘艺来沟通职业奉献效果也不错)等等都可以作为培训的内容。

4案件讨论制度与培训制度相辅相成,穿插进行。时间可以从9点开始。

希望全所律师新的一年都有一个很好的提升,为规避奉献,增加业务量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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